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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民终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邵义坤与张才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才礼,邵义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7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才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义坤。上诉人邵义坤因与被上诉人张才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3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纪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静、王昭(主审)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才礼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张才礼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才礼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张才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纪和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王 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