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民终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邵义坤与张才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才礼,邵义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7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才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义坤。上诉人邵义坤因与被上诉人张才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3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纪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静、王昭(主审)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才礼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张才礼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才礼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张才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纪和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王 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