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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3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张国文、申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张国文,申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3民初65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号。负责人:于泽增,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雯博,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蕾,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文,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申燕,女,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告张国文、申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财产保全费2633元,合计6453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负担。审判员  程晓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玉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