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3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张国文、申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张国文,申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3民初65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号。负责人:于泽增,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雯博,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蕾,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文,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申燕,女,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告张国文、申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财产保全费2633元,合计6453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负担。审判员 程晓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玉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