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李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433号原告: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新港二号路金利大厦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69873272B。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平,男,199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原告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中发现被告李平下落不明,需公告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潘春瑛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人民陪审员 张德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梦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