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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4刑初16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后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7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鲁Q×××××号小型越野车,沿兰陵县磨山镇中心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兰陵县磨山镇国税局门口路段时,将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致李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14日死亡。被告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7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鲁Q×××××号小型越野车,沿兰陵县磨山镇中心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兰陵县磨山镇国税局门口路段时,将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致李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14日死亡。被告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兰陵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兰)公(刑)鉴(尸)【2017】00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被害人李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该道路交通事故经兰陵县交警大队临公交兰认字[2017]第2017010700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属酒后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张某到兰陵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张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近亲属李安来、刘现荣、赵红芝、李敬泽、李敬坤因被害人李某死亡形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80300元;被害人李某近亲属对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要求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兰陵县人民法院以(2013)苍刑初字第3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至2014年10月10日止。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尸体检验报告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死亡推断书、机动车信息查询、行驶证复印件、查询信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赔偿凭证、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谅解书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且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向兰陵县司法局发出委托调查评估书,要求对被告人张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公共交通运输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因被害人死亡形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且系酒后驾驶,应从重处罚。综上考量案情,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危害后果等,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并到兰陵县长城镇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与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泽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