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6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乔某与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省保宜高速公路襄阳段BYXYTJ-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省保宜高速公路襄阳段BYXYTJ-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初1409号原告:乔某,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宜昌市人,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人,保康家庭与消费联谊会经济师,住保康县。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省保宜高速公路襄阳段BYXYTJ-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富某,系该项目经理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乔某与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省保宜高速公路襄阳段BYXYTJ-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乔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对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省保宜高速公路襄阳段BYXYTJ-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胡俊峰审 判 员 王继东代理审判员 郑万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延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