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何仁树与黄立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仁树,黄立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仁树,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黄立元,男,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仁树与被执行人黄立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立元已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立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康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易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