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民初1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孙小伟与刘卫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伟,刘卫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198号之二原告孙小伟,男,汉族,1979年8月12日出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卫娜,女,1981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金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伟诉被告刘卫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卫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小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伟撤回对被告刘卫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3元,由原告孙小伟负担。审 判 长 刘庆春代理审判员 刘 滢人民陪审员 任治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