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单玉刚与XX风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玉刚,XX风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347号原告:单玉刚,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衡雪,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风,男,199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玉刚与被告XX风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玉刚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玉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江泽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