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熊丽芬与樊华、张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丽芬,樊华,张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606号申请执行人:熊丽芬,女,1975年10月25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高中文化,自由职业,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纪涛,云南越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樊华,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张蓉,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大专文化,自由职业,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熊丽芬与被执行人樊华、张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3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学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雁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