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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姚富国、党引娃、姚小伟、常荣娜、姚沁仪与大荔县城关街道办北关社区迎祥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富国,党引娃,姚小伟,常荣娜,姚沁仪,大荔县城关镇北关社区迎祥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姚富国,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党引娃,女,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姚小伟,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常荣娜,女,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姚沁仪,女,汉族,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姚小伟,男,系姚沁仪父亲。被执行人:大荔县城关镇北关社区迎祥组。负责人:董拴潮,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富国、党引娃、姚小伟、常荣娜、姚沁仪与被执行人大荔县城关街道办北关社区迎祥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2016)陕0523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案件标的为24750元,案件受理费271元,迟延履行金346元,现申请执行人已经全部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23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