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督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驳回延边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令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延边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永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督9号申请人:延边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局子街。法定代表人:张金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弓春植,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刘永军,男,成年人。申请人延边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永军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申请人延边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延边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支付令申请,终结申请人延边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永军申请支付令一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20元(申请人已预交20元),全部退还给申请人延边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判员 金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