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王建强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王建强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民终1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平安街215号。负责人:郑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敏,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强,男,197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确山县。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驻马店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建强保险纠纷一案,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5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中华联合驻马店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敏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建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华联合驻马店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二次评估费4400元及多承担车辆损失29000元,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二次鉴定结果说明了被上诉人举证的虚假评估报告��因此二次评估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二次评估过程存在瑕疵,评估机构并未通知申请人到评估现场,剥夺了申请人的评估权利,有失评估的客观真实性。王建强未提出答辩意见。王建强向一审法院的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950元、施救费6000元和鉴定费2500元,共计209450元。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5年11月24日,连留刚驾驶豫P×××××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在驻马店市××山县任店镇××村107东侧沙场内因卸沙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豫P×××××号重型自卸货车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经该事务所评估,豫P×××××号重型自卸货车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价值为200950元。王建强为此至出鉴定评估费2500元。事故发生后王建强对豫P×××××号重型自卸货车支出救援费6000元。庭审中,中华联合驻马店保险公司对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报告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2016年11月20日,经本院委托驻马店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豫P×××××号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结论为:豫P×××××号重型自卸货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修复价格为149000元。为此中华联合驻马店保险公司支付了评估费用4400元。另查明,豫P×××××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权人为商水县路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系王建强,该车挂靠在商水县路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经营,事故发生时由雇佣司机连留刚驾驶该车辆,连留刚具有合法驾驶资格。该车在中华联合驻马店保险公司投保有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31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一审法院认为:商水县路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人保驻马���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在该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连留刚驾驶豫P×××××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中华联合驻马店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建强作为豫P×××××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所有人,对本案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其要求被告中华联合驻马店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豫P×××××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损失按驻马店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意见149000元认定;施救费按实际支出6000元认定,以上车辆损失、施救费共计1550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驻马店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按票据认定为25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驻马店保险公司承担1800元。以上被告中华联合驻马店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王建��损失共计156800元。判决: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建强损失共计15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2元,原告王建强负担100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负担3442元。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双方二审争议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中华联合驻马店保险公司提出“二次评估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二次评估过程存在瑕疵,评估结论有失客观真实”的问题。本案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王建强单方委托确山价格认证中心对其车辆损失进行了评估,上诉��中华联合驻马店保险公司对评估结论不服,申请了重新鉴定,二次鉴定的费用应由中华联合驻马店保险公司承担。重新评估系原审法院委托,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结论客观真实,应当予以采信。综上所述,中华联合驻马店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30元,由中华联合驻马店保险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贾保山代理审判员 袁玉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亚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