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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7执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金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金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7执45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法定代表人:白林金,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勇,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住平武县古城镇,该社风险资产经营部经理。被执行人:唐金碧,女,1958年3月11日出生,住平武县龙安镇。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依法做出的(2017)川0727民初1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第1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唐金碧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占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