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执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邹丽莹与万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丽莹,万加利,邹丽莹,万加利,邹丽莹,万加利,邹丽莹,万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丽莹,女,生于1976年1月5日,汉族,崇阳县人,居民身份证证登记住址为崇阳县。被执行人:万加利,男,生于1971年3月8日,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本院在执行邹丽莹与万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万加利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万加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殷国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