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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财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安徽徽盐与被安徽红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清、周广朵、周婵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红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清,周广朵,周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财保127号申请人: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徐静文。委托代理人:王汉波,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和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红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法定代表人:周婵。被申请人: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卓华。被申请人:周清,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申请人:周广朵,女,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申请人:周婵,女,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人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红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清、周广朵、周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红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清、周广朵、周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方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妙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