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姜茜与朱海丽、朱汉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姜茜,朱海丽,朱汉林,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贺州市八步区财政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1395号原告:刘姜茜,女,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委托代理人:欧海燕,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其君,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海丽,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现住贺州市,委托代理人:聂春序,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汉林,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被告: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玉林市苗园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家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红平,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州市八步区财政局。住所地:贺州市建设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周训信,局长。委托代理人:董胜学,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姜茜与被告朱海丽、朱汉林、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贺州市八步区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姜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1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受理费1809元,由原告刘姜茜负担。审 判 长 陈缓一审 判 员 蒙明双人民陪审员 黄丽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