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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5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春芳、XX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芳,XX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5279号申请执行人:吴春芳被执行人:XX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商初字第0666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XX光名下有房产(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小东门20-××号的房产(权证号码:东房权证吴宁字第××号、东房权证吴宁字第××号))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小东门20-××号的房产(权证号码:东房权证吴宁字第××号、东房权证吴宁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杜忠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怀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