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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4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易彩红诉湖南共赢投资有限公司、吴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彩红,湖南共赢投资有限公司,吴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4民初38号原告:易彩红,女。被告:湖南共赢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吴美云,总经理。被告:吴美云,男。原告易彩红诉被告湖南共赢投资有限公司、吴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4日,被告吴美云与原告朋友联系,说被告自己开设了湖南共赢投资公司,因公司经营需要,想原告朋友与他等筹措部分资金,并声明资金由被告吴美云担保负责,借贷月率为2%。原告将自己仅存的一万元交到了湖南共赢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出具了收款凭据。被告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后,被告就即不付利息,也不还本金。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借款,而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拒还,原告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涉诉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湖南共赢投资公司是2010年4月12日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各类项目投资。被告湖南共赢投资公司,不具备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以向原告借款为名,吸收原告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其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涉嫌经济犯罪。依照先刑后民的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一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易彩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友良代理审判员  许 波人民陪审员  熊安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冰瑶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