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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培生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培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执5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桥东连兴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30425570-7。法定代表人:陈巧梧,局长。被执行人:陈培生,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执行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培生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关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 海审判员 黎嘉荣审判员 邱雪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辉附:裁判文书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