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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民辖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陕西森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森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辖15号原告:陕西森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开发区高新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0000100298439。法定代表人:林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街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85663700R。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陕西森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兴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陕西森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最终未履行完毕等引起的一系列问题,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兴平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森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同类案件正在审理之中,不同法官认定同一事实可能会得出不同结论。为了有效地避免对事实认定上的相互矛盾及适用法律的差异,2017年3月30日该院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与本院正在审理的另一案件,属同一当事人、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为了保证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统一适用法律,本院依法予以提级管辖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赵国华审判员  赵福林审判员  王 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