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金连、胡丹与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文昌村村民委员会、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文昌村中心组、湘潭市万楼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连,胡丹,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文昌村村民委员会,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文昌村中心组,湘潭市万楼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150号原告:杨金连,女,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原告:胡丹,女,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文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文昌村万楼主楼旁。负责人:黄文超,该村代理村长。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文昌村中心组,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文昌村。负责人:陈勇,该组组长。被告:湘潭市万楼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东路55号。法定代表人:陈卫文。原告杨金连、胡丹与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文昌村村民委员会、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文昌村中心组、湘潭市万楼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杨金连、胡丹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湘潭市万楼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金连、胡丹申请撤回对被告湘潭市万楼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连、胡丹撤回对被告湘潭市万楼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周清溪审 判 员 苏 刚人民陪审员 俞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邓 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