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付邦友、宋文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邦友,宋文兴,姜凤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511号申请执行人付邦友,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江北水城度假区。被执行人宋文兴,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被执行人姜凤燕,女,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2016)鲁1502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承担债务5万元及利息,已履行0元,尚欠债务5万元及利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02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杜 鹃审判员 毛明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