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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高美付与刘富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美付,刘富才,高美付,刘富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45号原告:高美付,男,195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刘富才,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高美付诉被告刘富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高美付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美付以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高美付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高美付负担。审判员  张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