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高美付与刘富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美付,刘富才,高美付,刘富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45号原告:高美付,男,195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刘富才,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高美付诉被告刘富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高美付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美付以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高美付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高美付负担。审判员 张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