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玉莺与魏学锐、魏学泉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莺,魏学锐,魏学泉,罗源县城关嘉福房产中介所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1099号原告:陈玉莺,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禄粦、李佐霞,福建省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学锐,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魏学泉,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第三人:罗源县城关嘉福房产中介所,住所地罗源县府前街*号001店面。经营者:林斌。原告陈玉莺诉被告魏学锐、魏学泉及第三人罗源县城关嘉福房产中介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陈玉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玉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玉莺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陈玉莺负担。审判员 欧俊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永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