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楠与高佳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楠,高佳琦,天津安居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2304号原告:张楠,女,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任学东,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佳琦,男,199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第三人:天津安居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蓟州区龙岗小区。法定代表人:张伟,经理。原告张楠与被告高佳琦及第三人天津安居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张楠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楠撤诉。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凌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潇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