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3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与韩洪成、王会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韩洪成,王会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801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负责人:刘连旺,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相黔,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更长,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韩洪成,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王会香,女,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与被告韩洪成、王会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已减半收取计530元,由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丽 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秀(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