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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小兰与陈正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兰,陈正杰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299号原告:吴小兰,女,1984年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陈正杰,男,1984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原告吴小兰与被告陈正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吴小兰以与被告陈正杰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同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小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兰撤回对被告陈正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吴小兰负担。审判员  张俊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