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小兰与陈正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兰,陈正杰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299号原告:吴小兰,女,1984年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陈正杰,男,1984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原告吴小兰与被告陈正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吴小兰以与被告陈正杰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同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小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兰撤回对被告陈正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吴小兰负担。审判员 张俊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