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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李之伟与王彦高、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广通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之伟,王彦高,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广通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014号原告:李之伟,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骆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彦高,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张家口市宜化区。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广通运输队(以下简称广通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南大港产业园区二分区西北大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沧州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统一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142A负责人:李彦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庆,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之伟与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广通运输队、王彦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之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彦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之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之伟撤回对被告王彦高的起诉,其余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  丁金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