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异议人广州市春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卫华与申请执行人谢钢与被执行人田黎亮申请执行异议撤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钢,田黎亮,广州市东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融恒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执异3号案外人广州市春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63号2层。法定代表人许卫华,该公司总经理。案外人许卫华,男。以上两案外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敬东,男,系广州市春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谢钢,男。委托代理人简劼,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黎亮,男。被执行人广州市东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1027号。法定代表人田黎亮,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两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万华,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融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大道西76号富力盈隆广场905号。法定代表人田黎亮,该公司总经理。案外人广州市春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卫华因不服本院(2014)郴民执字第2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广州市春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卫华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广州市春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卫华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文杰审 判 员 李 虹审 判 员 王 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 伶书 记 员 张文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