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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建成、许加风寻衅滋事罪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09刑申8号王建成、许加风:你们因王建成犯寻衅滋事罪,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刑初字第00346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5)盐刑终字第00108号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你申诉称: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等为由,特提起申诉,请求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原审被告人蔡元国、王建成指使、召集组织人员无故滋事,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王建成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有原审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本案犯罪事实和相关量刑事实成立。据此,原审法院综合上述情节对其处罚,并作出了判决。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恰当。综上,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