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谭显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显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02刑初13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显麟,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90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9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再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19日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日,期满又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执行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显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农谷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显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谭显麟在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一路旧汽车总站交通技校训练场旁平房宿舍第五间平房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将1包毒品海洛因可疑物贩卖给黄宏延,随后将人民币30元交予提供毒品给其的韦志德。被告人谭显麟与黄宏延交易结束即被公安民警查获。同年9月21日,公安民警从韦志德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30元。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出海洛因。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过秤笔录、办案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谭显麟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显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谭显麟来到韦志德(另案处理)位于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一路旧汽车总站交通技校训练场旁平房宿舍第五间平房的家中,将韦志德给其的1包毒品可疑物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宏延(另案处理)。交易结束当日,黄宏延和被告人谭显麟先后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从黄宏延身上查获其向谭显麟购买的毒品可疑物1小包,并依法予以扣押。经过秤,该毒品可疑物净重为0.05克,公安民警将该毒品可疑物全部作为鉴定样本送检,从中检出海洛因成份。用于送检的毒品海洛因0.05克,已全部耗尽。另查明,被告人谭显麟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90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9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8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谭显麟因本案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侦查,次日,公安机关以其吸食毒品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日,期满又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11月9日被执行逮捕。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显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场盘问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过秤笔录和照片说明、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办案说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广西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本院(1989)百法刑判字第177号、(1995)百刑初字第72号、(2014)右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逮捕证、户籍证明;鉴定聘请书、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百公物鉴(理化)字〔2016〕426号鉴定文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显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0.05克,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显麟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显麟因本案于2016年9月18日被立案侦查,次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和强制戒毒,2016年11月9日,因本案被执行逮捕,被行政拘留和强制戒毒期间应予以折抵刑期,即刑期折抵的时间为1个月22天。被告人谭显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显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显麟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谭显麟从重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谭显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显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22天,即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黄莉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