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安凤与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凤,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陈安凤,女,1975年5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陈安凤与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安凤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100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3363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而在本院涉及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均未执行,涉及金额大,属集团案件,现本院正与相关部门协调处理,该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该案暂缓执行,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纲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