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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1387号原告:张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阳镇。被告:王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阳镇。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景某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