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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20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孔繁恪与吴官政、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繁恪,吴官政,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034-1号原告孔繁恪,男,193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吴官政,男,199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嘉祥县号。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营销服务部,驻嘉祥县兖兰中路33号。负责人王国强,系公司经理。原告孔繁恪与被告吴官政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吴官政驾驶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吴官政驾驶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博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