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3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宽城区大源电子产品经销处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宽城区大源电子产品经销处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173号原告: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文庭雅苑小区。法定代表人:姚志鹏。被告:宽城区大源电子产品经销处,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裕森市场。法定代表人:卓丽萍。原告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区大源电子产品经销处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维保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约定在合同期间被告负责文庭雅苑小区内可视对讲系统的维护,在8小时内响应原告的服务请求。合同签订后,被告没有履行维修义务,业主提出的维修请求,被告维修进度缓慢,故意拖延,经常找各种理由搪塞,推诿,不维修,造成业主投诉,我公司物业费、维护费难以收缴。现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40,000.00元维修费用;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维保合同,并责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宽城区大源电子产品经销处住所地及实际经营地均在长春市宽城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审判员 韩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