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7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海军、石家庄市矿区永鑫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海军,石家庄市矿区永鑫工贸有限公司,苏新平,张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异2号案外人:张峻璞,男,1967年2月1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申请执行人:范海军,男,1977年5月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被执行人:石家庄市矿区永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涧底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130107000001253。法定代表人:张建永,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苏新平,男,197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执行人:张文英,女,197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执行范海军与石家庄市矿区永鑫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鑫公司)、苏新平、张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峻璞对冻结苏新平在石家庄市矿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区联社)的30万元的股金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张峻璞于2017年4月24日撤销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张峻璞撤销异议申请是其个人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张峻璞撤销异议申请,本案审查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