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玉胜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民初1756号原告:张玉胜,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树,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沧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号。负责人:黄玉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仉菁华,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冀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玉胜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11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平安财险沧州支公司辩称:对无责交强险应提供投保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核实是否存在拒赔免赔事由,且根据法律规定,对无责交强险,我司仅有垫付义务,赔偿之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本次事故中原告即为侵权人,无权主张交强险赔付。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5日6时30分,原告张玉胜驾驶冀J×××××/冀JK2**挂号车沿省道248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乐陵市挺进路交叉口处,与前方齐永昌驾驶的冀J×××××/冀JK0**挂号车追尾相撞,致两车损坏,张玉胜受伤。该事故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乐陵大队处理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玉胜负事故全部责任,齐永昌无责任。原、被告认可无异议。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玉胜之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伤残赔偿金22102元。另查:黄骅市环海运输队为冀J×××××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11月15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主张被告平安财险沧州支公司在冀J×××××车所投交强险范围内无责赔付1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车所投交强险范围内无责赔付原告张玉胜保险金11000元;以上有给付内容的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冀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