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佟庆万与刘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庆万,刘玉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民初1807号原告:佟庆万,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刘玉国,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佟庆万与被告刘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庆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玉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佟庆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刘玉国返还借款本金加利息13000.00元。事实及理由:2014年,刘玉国向佟庆万借款10000.00元。2017年1月1日,刘玉国给佟庆万出具欠条一枚。约定2017年2月10日一次性给付本金,并给付两年的利息3000.00元。后刘玉国一直未给付此款。刘玉国未答辩。本院认为,刘玉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佟庆万向法庭提供的欠条应认定合法有效。佟庆万对利息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佟庆万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刘玉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佟庆万欠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3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及邮寄费112.00元由刘玉国负担,返还佟庆万案件受理费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