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海慧眼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慧眼投资中心,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6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慧眼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西路**号**幢***室*座。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贝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然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太路1号。法定代表人:曾光安。上诉人上海慧眼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07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慧眼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诉称,本案案由实为股东决议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即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原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及本案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也未实际履行的实际情况,确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上海慧眼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关于本案实为股东决议纠纷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