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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4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与马秀峰、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秀峰,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400-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法定代表人:李良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秀峰(曾用名马杰),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张艳,女,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经本院查明,马秀峰、张艳有土地房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娄庄镇长集村房地权灵房字第2321413120**号房屋、灵国用(2005)字第014105号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鸿新执行员  徐 虎执行员  尤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