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25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成都裕庆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蔡仁祝、田桂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裕庆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蔡仁祝,田桂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25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裕庆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刚。被执行人蔡仁祝。被执行人田桂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0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成都裕庆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蔡仁祝、田桂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办理中,本院依法将田桂君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大华街XX号XX栋XX单元XX楼XX号房屋(权XXXXXX)予以查封。执行中,本院依法对上述房屋委托评估,其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104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蔡仁祝、田桂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田桂君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大华街XX号XX栋XX单元XX楼XX号房屋(权XXXX)予以第一次拍卖,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2104000元,如遇流拍,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处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理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