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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程天安、徐银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天安,徐银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天安,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徐银杰,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程天安与徐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徐银杰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已查封其名下浙A×××××和浙A×××××的车辆(未扣押到案),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徐银杰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4件,总标的约37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217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2元、执行费226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3月3日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徐银杰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程天安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徐银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