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邵武市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魏守发、章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武市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魏守发,章秀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723号原告:邵武市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法定代表人:陈忠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志忠、刘峻,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守发,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告:章秀兰,女,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原告邵武市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守发、章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邵武市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武市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两被告现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武市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邵武市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尚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丹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