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91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周厚庆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厚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91刑初2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厚庆,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所在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人周厚庆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张金山,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厚庆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9日、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厚庆及辩护人张金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周厚庆在其经营的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街道办事处孙玲玲复印社内,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大量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用于制作假证。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厚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厚庆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节,应当数罪并罚。庭审中,被告人周厚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主要辩解称:1、盖章前先看清材料,不盖空白章,不适合的材料不盖,伪造的印章没有流入社会;2、不打广告,刻章只是店里业务之一;3、只想与人方便,没有给社会带来多大影响。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厚庆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不持异议,针对量刑主要提出:1、周厚庆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2、伪造印章没有流入社会;3、考虑其犯罪动机、危害程度,不足以构成情节严重;4、周厚庆经营文印社,伪造印章并没有宣传、主动招揽生意,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5、周厚庆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6、周厚庆身体不好、家庭情况困难等。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周厚庆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周厚庆在与其妻子孙玲玲共同经营的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街道办事处孙玲玲复印社内,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大量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用于制作假证。2016年7月11日,公安机关在该复印社依法查获各类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不同类型印章合计951枚,个人私章131枚及各类证书、执照304本。其中,包括“中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等国家机关印章108枚,“徐州广播电视台”等事业单位印章68枚。经鉴定,“中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徐州市教育局”、“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徐州市公安局大庙派出所”等国家机关印章,“江苏巨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华创变压器有限公司”等公司印章,“徐州辰旭家俱厂”企业印章,“徐州广播电视台”、“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徐州市中心医院”、“徐州高等师范学校”、“徐州经贸高等职业学校”、“徐州市侯集高级中学”、“徐州市第二殡仪馆”等事业单位印章均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厚庆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伪造印章、各类证书以及电脑、打印机等物证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人孙玲玲、盖秋诗、尹某、龙某、周某、杨某等人的证言;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现场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厚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周厚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厚庆一人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厚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伪造的印章使用后没有流入社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周厚庆伪造印章并加盖使用,虽然使用后印章仍保存在其处,但伪造印章行为已经完成,他人持有其加盖伪造印章的文书、证件等已经流入社会,对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周厚庆不盖空白章,没有宣传、招揽生意,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认为,周厚庆以牟利为目的,大量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公司、企业印章,严重妨害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其伪造大量国家机关印章并使用,足以表明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从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综合本案具体案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厚庆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印章、证书以及伪造印章的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永毅审 判 员  凌 霞人民陪审员  孙荣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金城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