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初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日照骏豪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骏豪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初58号之一申请人:日照骏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连云港路与海滨五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吴国贤。被申请人: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228号。法定代表人:刘加楼。申请人日照骏豪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鲁11民初5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开发的位于日照市兴海路南、翠阳路西“昭阳小镇”一期预售许可证号201703015的001楼,201703022的10号楼,201703021的009号楼,201703019的006号楼,201703018的005号楼的全部房产(共70套)。2017年4月24日,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一期预售许可证号201703019的006号楼,201703018的005号楼房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骏豪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日照市兴海路南、翠阳路西“昭阳小镇”一期预售许可证号201703019的006号楼,201703018的005号楼的全部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崇安审判员 王东坤审判员 赵祥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