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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云、赵宁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云,赵宁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130号申请执行人:马云,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赵宁波,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云与被执行人赵宁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支付2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50元。经本院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银行存款和机动车、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多次查找,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赵宁波的下落,未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仇国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