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3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文萍与何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萍,何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3667号原告:李文萍,女,1963年7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慧,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志忠,男,196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原告李文萍与被告何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李文萍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萍负担。审 判 长 袁 琴审 判 员 肖 明人民陪审员 孙毓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