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龙诉贺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贺志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455号原告:王龙,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华池县乔川乡艾蒿掌行政村任沟岔自然村人,农民。被告:贺志发,48岁,男,汉族,华池县乔川乡徐背台自然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与被告贺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龙与被告贺志发私下达成还款协议,原告王龙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龙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付原告王龙50元。审判长 张武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志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