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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崇辉与哈尔滨欣欣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哈尔滨圣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崇辉,哈尔滨欣欣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哈尔滨圣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李崇辉,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欣欣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哈尔滨圣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滨江街滨江新城F区6-7栋3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张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崇辉与哈尔滨欣欣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哈尔滨圣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哈尔滨市道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外劳人仲字(2015)第4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哈尔滨欣欣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哈尔滨欣欣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数额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文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