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鹏与李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李金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403号原告张鹏,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辉县。被告李金玉,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诉被告李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鹏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以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翔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长慧 搜索“”